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
2006年4月1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若干意见。
通知强调: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针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为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员工培训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可采取自办培训学校和机构、与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职业院校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岗位的要求,对照国家职业标准调整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培训方案,中央财政在实训基地建设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并支持企业通过出国培训(研修)和引进国外先进培训资源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同时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通知还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健全高技能人才使用机制,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带头人作用,并给予经费方面的支持。企业应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订相应的鼓励办法,表彰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要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引导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同时,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也应作为企业等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
最后通知强调,要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员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的1.5%—1.5%),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做好基础性工作。完善国家高技能人才信息交流平台,加强远程培训和现代培训志的开发和应用,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要建立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防科工、财政、人事、国资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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